一 、支持领域及方向
(一)企业品牌提升奖励
重点支持领域:服装、家具、黄金珠宝、钟表、眼镜等传统优势产业及其它优势产业。
企业品牌提升奖励主要支持品牌设计策划、品牌渠道建设、品牌营销策划、品牌市场调查等品牌规划咨询活动;支持专业展会、品牌网络推广、媒体宣传、品牌宣传资料印刷等品牌宣传推广活动;支持企业通过开展质量管理体系建设、先进质量工具导入等活动,以质量促品牌,提升深圳企业品牌竞争力和影响力,铸就深圳品牌,推动深圳品牌国际化进程。
(二)品牌公共服务项目奖励
重点支持领域:服装、家具、黄金珠宝、钟表、眼镜等传统优势产业及其他优势产业。
品牌公共服务项目奖励主要支持品牌公共服务机构开展公共性质的区域品牌规划咨询、形象设计、品牌价值评估、媒体宣传和资料采编及提供公共服务的宣传推广活动;支持品牌公共服务机构通过讲座培训、交流研讨、论坛等方式推广品牌培育管理体系和方法在企业的应用,提升企业的品牌管理水平。
二 、奖励标准和方式
(一)企业品牌提升奖励
奖励标准:企业品牌提升奖励为事后奖励,按照实际发生投资给予奖励,单个项目奖励额度不超过上一年度专项审计确认实际投资总额的30%,最高不超过100万元。每个企业限申请一个项目,同一企业不得连续超过三年获得该项奖励(含原企业品牌培育奖励项目)。
奖励方式:企业品牌提升奖励实行自愿申报、专家评审、中介机构审计、社会公示、政府审定、无偿奖励的原则。
(二)品牌公共服务项目奖励
奖励标准:品牌公共服务奖励为事后奖励,按照实际发生投资给予奖励,奖励额度不超过申报单位上一年度品牌公共服务项目投资总额的50%,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三、申报条件
(一)申请企业品牌提升奖励的单位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在深圳市行政区域内注册及其在深汕特别合作区投资控股的独立法人企业;
2、持有一个或以上的自主注册商标或授权商标的企业(适用于授权和被授权公司均在深圳市依法注册,且授权公司为被授权公司的绝对控股公司〔控股50%以上〕的企业);
3、上年度主营业收入不少于1亿元;
4、上年度品牌提升投入不少于150万元。
(二)品牌公共服务项目奖励
申请品牌公共服务项目奖励的单位须为在深圳市注册成立的社会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
除以上条件外,申请企业品牌提升奖励和品牌公共服务项目奖励的申报单位均须同时符合以下要求:
1、同一项目或活动不得在市政府多个部门申请资助;已获得市级政府财政资金资助的同一项目或活动不得再重复申请资助;
2、已获得财政资金资助的申报单位,到期未通过验收的,不得申请本资金资助。
四 、申请材料
登录深圳市经济贸易和信息化委员会财政专项资金系统网站(http://zj.szjmxxw.gov.cn/sfwweb/),并进行在线填报申请书,提供通过该系统打印的申请书纸质文件原件。
(一)企业品牌提升奖励
网站(http://zj.szjmxxw.gov.cn/sfwweb/)在线还需提交的材料:
1 、营业执照复印件及工商部门出具的生产经营范围资料;
2 、《深圳市品牌提升项目实施方案》 (包括单位基本情况(包括:单位简介;属于以下哪类企业:□龙头企业□大型企业 □中型企业 □中小型企业)、企业质量管理体系建设情况、企业品牌培育情况、推进阶段、投入资金、保障措施和实施效果以及项目经典案例等情况);
3 、企业上一年度投入经费明细清单(具体票据、合同等佐证材料无需提交窗口受理,留待审计环节核对);
4 、商标、商标变更证明和商标授权备案等有关资料(一个或一个以上的有效自主注册商标、或授权商标,授权和被授权公司均在深圳注册,且授权公司为被授权公司的控股公司,控股50%以上);
5、在2014-2016年期间,在市级政府部门获得的所有深圳市级财政专项资金扶持的项目及其金额清单(包括公司名称、项目名称、项目简要内容、资助的政府部门名称、资助金额、验收情况等);
6、 企业建立研发机构及创新载体的证明资料(非必需);
7 、企业获得专利情况的证明资料(非必需);
8、企业获得中国驰名商标、广东省著名商标的证明材料(非必需);
9、企业获得国家工信部品牌培育试点、示范企业称号的证明材料(非必需);
10、企业参与标准制定情况的证明材料(非必需);
11、企业品牌管理人才资质(如国家工信部品牌培育办公室颁发的品牌经理证书及持证人六个月社保证明等)(非必需)。
12、《深汕特别合作区企业审核意见书》原件(仅我市企业在深汕特别合作区投资控股的企业提供)。
(二)品牌公共服务项目奖励
1 、营业执照或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组织机构代码复印件及有关业务范围的证明资料;
2 、税务部门提供的单位上年度完税证明复印件;
3 、2016年度品牌公共服务项目经费明细汇总表;
4 、具备承接政府职能转移和购买服务资质的证明;
5 、提供《深圳市产业转型专项资金xxx品牌公共服务项目实施方案及总结报告》 (包括项目实施方案、项目实施进度、项目实施效果、项目实施管理与运行机制、品牌公共服务推广策略、资金投入情况、项目团队情况介绍等);
6 、在2014-2016年期间,在市级政府部门获得的所有深圳市级财政专项资金扶持的项目及其金额清单(包括公司名称、项目名称、项目简要内容、资助的政府部门名称、资助金额、验收情况等);
7 、获得国家级区域品牌试点示范的(如产业集群区域品牌建设试点示范、全国知名品牌创建示范区等),提供有关证明(非必需);
8、 获得国家级品牌培训资质的,提供有关证明(非必需)。
五、受理时间
1.网络填报受理时间:2017年6月1日9:00至2016年6月16日18:00。(超过网络填报受理的截止时间,不再受理修改后再提交的申请)
2.书面材料受理时间:2017年6月8日9:00至2016年6月23日17:30(工作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