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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 | 用“最”字做广告被罚20万!市场监管局遭起诉

点击:时间:2016-11-08 19:06:35 信息来源:

因在店门口的招牌及炒货包装袋上印了带有“最”字的宣传语,杭州方林富炒货店被杭州市西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罚了20万元。因不服行政处罚、行政复议决定,店主方林富将作出决定的杭州市西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杭州市市场监管局一并告上法庭。2日,该案在西湖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



今年年初,因为广告语中的一个“最”字,杭州知名的方林富炒货店收到了20万元的罚单,理由是违反了新版《广告法》。


开罚单的是西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该部门接到群众举报,说炒货店装栗子的牛皮纸袋上印着“杭州最好的炒货店铺”,这个“最”字违反了新广告法。经过调查后,确有其事。


于是,几天后,方林富就收到了一张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责令停止发布使用顶级词汇的广告,并处罚20万元。


方林富不服,申请行政复议,但结果是“维持处罚”。对于这个结果,方林富还是不服,便将作出处罚的西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以及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杭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一并告上法庭,要求撤销处罚决定及行政复议决定。


2日下午,西湖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


焦点一:

处罚决定是否合法?


在法庭上,方林富一方对此提出三点质疑。


一是认定事实不清。方林富说,工商部门认定宣传语中的“最好”、“最优”、“最香”、“最高端”等用词违反了广告法,但到底是违反了广告法中关于禁用语的哪一种,是使用国家级字样,还是使用绝对化用语,这一点并未明确。


二是适用法律错误。“杭州最优秀的炒货特色店铺”、“杭州最优秀的炒货店”等都是在介绍经营场所,不是介绍商品和服务,不属于广告法相关规定的调整范围。


三是工商部门处罚对象错误。杭州市西湖区方林富炒货店是个体工商户,不是经济组织,工商部门要处罚的应该是经营者,也就是炒货店的法人代表,方林富的妻子,而不是炒货店本身。


方林富律师再三追问:“广告是何时发布的,又是何时改正的,这些你们都不清楚,明显存在事实不清,法律不当的情况。”


对此,西湖区市场监管局给出明确说法:方林富炒货店的用语属于绝对化用语,这违反了广告法第九条第三款的规定。


工商部门表示,用绝对化用语宣传店铺根本上还是为了提高店铺知名度、扩大销售,这是间接在宣传商品和服务。


至于处罚对象,工商部门表示个体工商户可以作为行政处罚的主体,方林富和店铺负责人是夫妻关系,店铺由他一手打理,不会引起混淆。


焦点二:

处罚20万元是否过重?


方林富律师说,2015年浙江人均可支配收入3.5万元左右,20万元相当于一个人白干了5年,这样的处罚太重了。


他列举了以前类似案例的罚款情况,比如某家网店宣传产品是顶级,被罚1500元,也有某广播电台说顶级铁皮枫斗,被罚1万元。因此,在他看来,处罚金额应该在5000-10000左右。


而方林富甚至觉得,“罚个两三百就差不多了。”


“我们只是在包装袋和店铺使用"最"字,宣传前和宣传后生意差不多,也不会造成重要影响,而且在现场调查的当天就进行了整改,撤换掉了宣传语。”方林富律师说,有些企业在电视台、互联网等媒体上做违规宣传,社会影响大,但一些个体户的宣传影响有限,都是罚20万就不公平了。


在他看来,应该“从轻、减轻、甚至免除处罚”。


法官在调查时,也问到了这一点:类似绝对化宣传处罚幅度是怎样的?


工商部门表示,根据新广告法,违反上述规定后,工商部门予以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于20万以上100万以下的罚款。如果情节严重,罚款将达到200万,还要吊销营业执照。因此,对方林富炒货店的处罚已经是最轻的处罚了。


法官又问,在法定情况下,怎样才能减轻或者不处罚呢?


西湖区市场监管局说,炒货店不存在减轻处罚的情形。因为绝对化宣传的危害是“一经发布就开始危害”,“误导消费者,贬低同行”。如果要消除危害,应在处罚决定作出之前采取行动,比如向消费者说明情况,减轻可能的误解。


而炒货店并没有主动改正违法行为,只是停止广告,这不是消除危害行为。同样,不予处罚需同时具备违法行为轻微、及时纠正以及没有造成危害后果这三个条件,但显然炒货店不具备其中任一。


而且新广告法对这类绝对化宣传是零容忍严处罚。因此,处罚方林富20万元。


同样,市场监督管理局表示,经过审查查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的处罚合法合规,所以依法作出了维持处罚的决定,复议程序也是符合法律规定的。


法庭没有当场宣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