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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福田区区长质量奖实施细则

点击:时间:2015-04-14 10:45:57 信息来源: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动我区企业和组织持续提高管理现代水平和核心竞争力,共同推进全区质量效益型经济的发展,根据《福田区人民政府区长质量奖管理办法》(福府办〔2010〕31号)和《福田区区长质量奖评定标准》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福田分局(以下简称市场监管局福田分局)是福田区区长质量奖评定工作的组织部门。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联审委员会是区长质量奖奖励资金的审批机构。  

第三条  福田区区长质量奖每两年评定一次,原则上每届获得区长质量奖的企业或组织总数不超过5家。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四条  为确保区长质量奖评定工作及评定结果的公正性和科学性,设立“福田区区长质量奖评定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委会),评委会下设秘书处,设在市场监管局福田分局(区质量兴区办)。

第五条  评委会由具有广泛代表性和权威性的知名学者、质量专家、企业管理专家、行业人士和政府有关部门人员等社会各界人士组成。评委会主任委员由分管副区长担任,副主任委员由市场监管局福田分局主要负责人担任,其他委员由秘书处提出初步名单,由评委会主任委员审定。

第三章 申报条件

第六条  企业或组织申报区长质量奖,必须同时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在深圳市福田行政区域内登记注册,具有法人资格,从事合法生产经营(服务)三年以上;

(二)质量管理体系健全,建立卓越绩效模式推行机构,有3名以上的自评人员,有效运行卓越绩效模式一年以上,并提供上一年度的自评报告;

(三)具有杰出的经营业绩或社会贡献。其中,企业其经营收入、实现利税总额或总资产贡献率三项指标之一在上年度位居福田区内同行业前列,最近三年未发生亏损;社会组织和公共服务组织社会贡献突出并获主管部门推荐;

(四)具有良好的诚信纪录和社会声誉;

(五)获奖企业或组织承诺自获奖年度起5年内不迁离福田区;

(六)需认同本办法规定的评定标准、程序及其他各项规则,同意接受本办法的约束。

第七条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申报区长质量奖:

(一)不符合产业、环保、质量等政策;

(二)国家规定应取得相关证照而未取得;

(三)近三年有重大质量、设备、伤亡、火灾和爆炸责任事故(按行业规定)及服务质量、劳动保障等重大有效投诉;

(四)近三年国家、省、市监督抽查产品有严重质量问题或存在严重服务质量问题;

(五)近三年内有其他违反法律法规不良记录的。

第四章  评定标准及方法

第八条  区长质量奖的评定标准主要参照美国波多里奇国家质量奖评定标准制订。评奖年度的评定标准等同采用同年度的深圳市市长质量奖评定标准。标准内容包括领导,战略策划,以顾客为关注焦点,测量、分析和知识管理,以员工为本,以运营为关注焦点,结果等部分。各部分的每个条款都有明确的要求和相应的分值,标准总分为1000分。

第九条  区长质量奖的评审主要包括申报企业资格审核、材料评审、现场评审和评委会审议,材料评审和现场评审均须依据评定标准逐条评分后进行综合评价。

第十条  获得区长质量奖的企业或组织的总评分须高于500分(含500分),若当年申请企业或组织的总评分均低于500分(不含500分),该奖项将空缺。

第五章  评定程序

第十一条  每届区长质量奖评定前,由秘书处在福田区政府和市市场监管局网站及相关媒体上公布本年度区长质量奖的申报起始和截止日期。

第十二条  企业或组织在自愿的基础上如实填写《福田区人民政府区长质量奖申报表》,按照区长质量奖评定标准进行自我评价并提交自评报告,同时,提供有关证实性材料,在规定时限内报秘书处受理。秘书处对申报企业或组织是否符合申报条件、申报材料是否齐全进行审核,确认符合申报条件的企业或组织名单。

第十三条  根据评审工作的需要,秘书处可从市长质量奖评审员专家库中,组建多个行业评审组,并指定组长,各评审组必须有3名以上(含3名)的评审员(其中含行业专家)组成,评审组实行组长负责制。

第十四条  秘书处组织评审组对企业或组织提交的自评报告等申报材料进行评审,对照评定标准逐条评分,形成材料评审报告,并据此提出现场评审企业或组织名单。

第十五条  通过材料评审后确定的企业或组织,由评审组按评定标准进行现场评审,形成现场评审报告。

第十六条  秘书处根据评审组材料评审报告、现场评审报告,按现场评审得分排序,提出区长质量奖获奖企业或组织候选名单,提交评委会审议表决后确定拟奖公示名单。

第十七条  参加区长质量奖评选的企业或组织对评定结果有异议的,可在拟奖名单确定后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秘书处提出质疑。秘书处在收到书面质疑材料后,应重新组建评审组(原评审组成员不再参加)针对投诉、质疑的内容,在15个工作日内作出复评报告。复评报告提交评委会全体会议审议表决后,由评委会作出复评决定。

评委会所作出的复评决定,是终局决定,提出质疑的企业或组织不得再对复评决定提出异议。

第十八条  秘书处通过相关媒体向社会公示拟奖名单,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

第十九条  经公示通过的拟奖名单,报区政府常务会议批准后,以福田区人民政府名义表彰奖励获奖企业或组织,由区长向获奖企业或组织颁发区长质量奖奖牌和奖金。

第六章  奖励及经费

第二十条  区政府分别向获得区长质量奖称号的企业或组织奖励人民币100万元。奖励经费在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中安排。

对荣获市长质量奖的企业或组织,同步给予人民币100万元奖励。

第二十一条  区长质量奖评定和管理经费由区财政列入年度预算。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二条  对弄虚作假、采取不正当手段骗取区长质量奖荣誉的企业或组织,秘书处可提请区政府常务会议批准决定撤销其区长质量奖称号,收回奖牌、追缴奖金,并予以曝光。

第二十三条  区长质量奖奖牌只能由福田区人民政府授予,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复制区长质量奖奖牌。违者,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  承担区长质量奖评审任务的机构和人员要依法保守企业或组织的商业秘密,严于律己,公正廉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程序进行评定。

秘书处邀请区监察局加强对评审工作的监督,对在评审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造成不良后果的机构或个人,有权给予批评、警告,直至撤销评审工作资格,并提请其主管部门或所在工作单位给予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  获奖企业或组织对外宣传时应注明获奖年度。获奖组织再次申奖应于三届以后。再次获奖的,授予奖牌,不授予奖金,不占当年授奖名额。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实施细则由市场监管局福田分局负责解释。未尽事项,按照《福田区人民政府区长质量奖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实施细则自颁布之日起实行。原《深圳市福田区区长质量奖实施细则》(福府办〔2012〕25号)同时废止。